澎湖縣望安鄉望安國民小學 人權、法治及品德教育推動小組名單
| 職稱 |
姓名 | 職務 | 執行任務 |
| 主任委員 | 許玉真 | 校長 | 綜理小組業務 |
| 執行秘書 | 蔡孟訓 | 教導主任 | 推動各項業務、師資培育 |
| 委員 | 呂哲夫 | 總務主任 | 協助執行小組業務 |
| 委員 | 楊大衛 | 訓導組長 | 協助執行小組業務 |
| 委員 | 鄭方友 | 家長會會長 | 協助執行小組業務、提供諮詢服務 |
| 委員 | 王心怡 | 一年級級任 | 課程研發、活動推行、執行計畫 |
| 委員 | 鄭揚達 | 二年級級任 | 課程研發、活動推行、執行計畫 |
| 委員 | 呂祐維 | 三年級級任 | 課程研發、活動推行、執行計畫 |
| 委員 | 李正榮 | 四年級級任 | 課程研發、活動推行、執行計畫 |
| 委員 | 黃承元 | 五年級級任 | 課程研發、活動推行、執行計畫 |
| 委員 | 徐和義 | 六年級級任 | 課程研發、活動推行、執行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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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5.19望安分局葉分局長到校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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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26法治教育硬筆書寫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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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23望安分局到校--反賄選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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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望安鄉望安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
一 、依據:教育部八十四年八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五八九○號令公布之「教師法」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五四二○號令公布增訂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辦理。
二.、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引導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基本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四、範圍:
(一)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二)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五、時機: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
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六、處理原則:
(一)教師管教學生,應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二)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三)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
等,而為歧視待遇。
(七)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
之和諧。
七、獎勵: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
獎勵:
(一)兒童集會時公開表揚。
(二)公開報請相關單位表揚。
(三)其他特別獎勵。(由各校自行訂定獎勵措施)
八、管教措施:
(一)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3.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教師必須在旁指導。留置前應經監護人同意,監護人並應
負責到校接回。
4.調整座位。
5.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監護人得斟酌增減之。
6.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7.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8.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及其他相關給付。
9.其他適當措施。(應具體列舉並說明執行程序)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二)依前款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警告。
假日輔導。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經家長同意)
改變學習環境。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其他適當措施。
(應具體列舉並說明執行程序)
(三)攜帶及使用不當物品處置方法:
1.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理,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1)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2)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3)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4)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5)其他違禁品。
九、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
組織:
委員十人,由訓導處代表一人、教導處代表一人、教師代表三人、家長會代表三人、學生代表二人組成。
召集人由委員互推方式產生。
運作方式:
當事人得聲請獎懲委員會之關係人迴避。
獎懲審議對象為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時,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教師應迴避之。
其他運作方式依學生獎懲委員會訂定。
審議原則:
審議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持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決議處理:
為重大獎決議後,應作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邀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五)核定與執行:
1.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2.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
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救濟:
(一)學生及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公告週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