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望安鄉望安國民小學 人權、法治及品德教育推動小組名單

職稱 姓名 職務 執行任務
主任委員 許玉真 校長 綜理小組業務
執行秘書 蔡孟訓 教導主任 推動各項業務、師資培育
委員 呂哲夫 總務主任 協助執行小組業務
委員 楊大衛 訓導組長 協助執行小組業務
委員 鄭方友 家長會會長 協助執行小組業務、提供諮詢服務
委員 王心怡 一年級級任 課程研發、活動推行、執行計畫
委員 鄭揚達 二年級級任 課程研發、活動推行、執行計畫
委員 呂祐維 三年級級任 課程研發、活動推行、執行計畫
委員 李正榮 四年級級任 課程研發、活動推行、執行計畫
委員 黃承元 五年級級任 課程研發、活動推行、執行計畫
委員 徐和義 六年級級任 課程研發、活動推行、執行計畫

 

 

94.05.19望安分局葉分局長到校宣導

94.10.26法治教育硬筆書寫比賽

94.11.23望安分局到校--反賄選宣導

 

 

 

 

澎湖縣望安鄉望安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

一 、依據:教育部八十四年八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五八九○號令公布之「教師法」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五四二○號令公布增訂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辦理。

.、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引導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基本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四、範圍:

(一)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二)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五、時機: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

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六、處理原則:

(一)教師管教學生,應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二)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三)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

      等,而為歧視待遇。

(七)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

      之和諧。

七、獎勵: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

 獎勵:

(一)兒童集會時公開表揚。

(二)公開報請相關單位表揚。

(三)其他特別獎勵。(由各校自行訂定獎勵措施)

八、管教措施:

(一)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3.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教師必須在旁指導。留置前應經監護人同意,監護人並應

    負責到校接回。

4.調整座位。

5.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監護人得斟酌增減之。

6.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7.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8.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及其他相關給付。

9.其他適當措施。(應具體列舉並說明執行程序)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二)依前款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警告。

假日輔導。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經家長同意)

改變學習環境。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其他適當措施。

(應具體列舉並說明執行程序)

(三)攜帶及使用不當物品處置方法:

1.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理,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1)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2)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3)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4)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5)其他違禁品。

九、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

組織:

委員十人,由訓導處代表一人、教導處代表一人、教師代表三人、家長會代表三人、學生代表二人組成。

召集人由委員互推方式產生。

運作方式:

當事人得聲請獎懲委員會之關係人迴避。

獎懲審議對象為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時,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教師應迴避之。

其他運作方式依學生獎懲委員會訂定。

審議原則:

審議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持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決議處理:

為重大獎決議後,應作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邀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五)核定與執行:

1.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2.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

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救濟:

(一)學生及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公告週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