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望安鄉望安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實施計畫
壹、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台訓(三)字第0930099320號函辦理。
貳、目的:厚植兩性平等教育資源,建立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以
實現兩性平等教育的目標。
參、策略:
一、 建立兩性平等教育組織。
二、 充實兩性平等教育課程及教學內涵。
三、 加強兩性平等教育觀念及相關措施。
四、 增進校園人身安全環境及性別意識。
肆、重點措施:
一、 研擬性侵害防治教育實施原則參考綱要。
二、 辦理兩性平等教育學術研討活動。
三、 建立安全與無性別偏見之校園空間指標。
四、 發展性別意識教育及解決衝突因應措施。
五、 研討性侵害事件危機處理模式、輔導轉介流程及通報申訴制度。
伍、 工作實施執行要點:
一、 如期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落實兩性平等教育工作。
二、 每年至少實施四小時以上之兩性平等教育及性侵害防治教育,內容包含兩性平等之教育、正確性心理之建設、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性侵害犯罪之認識、性侵害危機之處理、性侵害防範之技巧及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三、 每學年至少辦理兩次教師進修活動、四次學生宣導活動加強兩性平等教育觀念
陸、行政組織與職責: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委員十五人,由家長會代表二人(男、女各一)、教導主任(兼執行秘書)、教務組長、訓導組長、班級導師、幼稚園教師代表組成之,餘由校長依專長及實務工作需求聘為委員,且女性成員不低於半數。其組織系統及職掌如下:
(一)主任委員:
校 長:綜理整體性工作事宜。
(二)當然委員:
1.家長代表二人(男、女各一):
◎協助兩性平等理念及親職教育教育推廣事宜
2.教務處:
◎協助提供教學訊息資源與安排兩性平等教育研習事。
3.訓導組:
◎辦理兩性平等教育宣導與學生生活輔導有關事宜
◎主持推動兩性平等教育之各項工作計畫。
◎成立兩性平等教育性侵害危機處理小組:並提供危機處理模式、輔導轉介流程及通報申訴制度
4.總務處:
◎協助兩性平等教育各項設施之規畫及校園安全事宜。
(三)委員:全校同仁
l 共同參與兩性平等教育活動的推展。
l 協助參與兩性平等教育課程設計與教學活動的推展。
l 觀察學生兩性平權的態度表現,並隨時與輔導室聯絡。
l 個案轉介或輔導。
l 參加個案輔導會議、與學生家長溝通連繫。
柒、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公告週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澎湖縣望安鄉望安國民小學九十四學年度性別平等委員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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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職稱 |
姓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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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校長 |
許玉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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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導主任 |
蔡孟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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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總務主任 |
呂哲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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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訓育組長 |
楊大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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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務組長 |
徐和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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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師 |
王心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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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師 |
黃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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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教師 |
鄭揚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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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代理教師 |
呂祐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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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代理教師 |
李正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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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幼園園長 |
謝佳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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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幼園教師 |
辛綺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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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委員會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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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右鍵另存)
一、 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及性侵犯之學習及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性侵犯、性騷擾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二)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相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必要時應向本校性侵犯及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報告之。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三、性騷擾或性侵犯行為不僅造成個人之情緒衝突與焦慮,
嚴重時,會引起身心疾病,並破壞個人正常社交能力,更對個人人格、自尊、學習或工作環境有負面影響。因此,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皆有責任防弭此類事件發生。
四、本校性侵害處理小組委員會,與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委員會整併,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該委員會隸屬於校務會議;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之召集。若委員會委員有涉入性騷擾或性侵犯之情事,應予迴避。
五、 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性侵犯問題時,可向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委員會、教導處、導師及家長會等單位,提出申訴及求助,並依申訴者之意願,以正式申訴或非正式申訴方式提出。非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其他受害者,遭遇性騷擾或性侵犯,亦可向本校上述委員會或單位求助。
六、 接獲求助電話之處理人員應視求助者意願提供所需協助,如晤談、陪同就醫、情緒支持、報警、緊急安置、庇護或資訊諮詢等服務。
七、 接獲申訴之處理人員應提供必要服務及相關資訊,包括了解事況、告知申訴者正式申訴及非正式申訴處理方式。
八、 非正式申訴階段,應協助申訴者與被申訴者協調以解決問題。並依申訴者意願尋求第三者之協助(如專業諮商人員)。本階段應於二星期內處理結束,如逾期但事況已有進步,經申訴者同意得延展之。
九、 正式申訴階段,申訴者得以書面或具名方式提出。接案單位應提供申訴者相關法律權益、正式申訴制度及流程訊息。性侵害處理小組應於一周內展開調查,並於調查前先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有關調查進行的方式、所需期限及可能延展的情況。若被申訴者為學校之教職員工,尚需通知被申訴者之上司或督導人員。與控訴雙方具親屬關係者需規避擔任調查員,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士參與調查。
十、 性騷擾暨性侵犯處理委員會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並置發言人一人。並於調查結束後,以客觀書面報告陳述調查結果,並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如被申訴者為學校之教職員工,性侵害處理小組得依據調查結果,建議處遇及處分之方式,由教評會或校長作裁定。申訴者或被申訴者如有一方不滿調查結果,得備理由申請覆議,覆議以一次為限。
十一、性騷擾或性侵犯事件經查證確實,依相關法令懲處之。其中,對心智喪失、精神耗弱、生理受傷、酒精、藥物作用影響或喪失意識狀況下實施性行為者,不得以其無理由,拒絕處理。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之。
十二、為處理本校教職員工生遭受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所產生的身心傷害,本校整合校內外資源網絡(包括民間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學術單位、政府之社政、警政衛生、教育等主管單位,如生命線、家庭教育中心、家扶中心、性侵害防治中心、家暴防治中心、人本教育及人權組織等),依受害者或申訴者之意願與需求,提供相關服務。
十三、本校所有單位及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以客觀公平的態度處理性騷擾暨性侵犯事件,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如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委員不適任,經委員會評鑑決議後,報請校長核可。
十四、本校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應加強蒐集研討與「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教育工作」有關之教材,並廣為宣導之。
十五、本要點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